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把握市场时机,并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九、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资本市场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就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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