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6日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第十三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原因;(二)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三)转让的数量及时限;(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五)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pdf预览版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