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09日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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