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3日
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六、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pdf预览版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