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第二章普通门诊2第六条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一)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第七条普通门诊政策随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3支付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规定执行。第六章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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