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

相关行业: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5日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拓展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三、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四、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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