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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