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1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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