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进项税额。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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