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1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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