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6日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1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企业协调员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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