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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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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