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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意见
发布时间
:
2019年01月31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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