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费用法案,1971 年 (ACT 387) 条款安排 第 1 节. 医院费用 2. 医院费用的一般豁免 3. 特定服务的豁免 4. 特定类别人员的豁免 5. 在某些情况下增加应付费用 6. 责任人缴纳费用 7. 缴费方式 8. 追回费用 9. 证据 10. 虚假陈述 11. 条例 12. 解释 13. 废除 14. 开始。加纳共和国议会第 387 号法案赋予 1971 年《医院收费法》,该法案旨在规范与医院服务相关的应付费用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批准日期 1971 年 10 月 6 日 由总统和国民议会在本届议会中颁布,如下第 1 节医院费用。 (1) 除本法规定外,任何人在医院接受服务时,应支付规定的基本费用。 (2) 除本法和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无义务就在医院为其提供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第 2 节 医院费用的一般豁免。对于在医院提供的服务,不得向 (a) 经医务人员书面证明因贫困而无法支付这些费用的任何人支付费用; (b) 患有可能规定的疾病或状况的任何人; (c) 任何在认可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或学生; (d) 在卫生服务部门工作或学习的任何规定类别的人员; (e) 有关医务人员要求为教学目的到医院就诊或入院的任何人; (f) 当其时被合法羁押的任何人; (g) 任何经过认证的精神病患者; (h) 任何其他规定类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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