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I-2721 修改第 38 和 41 条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立陶宛共和国 SEIUM 选举法 NO. 2018 年 I-2721 第 38 和 41 条修正案10 月 25 日不。 XIII-1581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三十八条的修正 1. 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 7 款,并列如下: “7) 确认单一授权选区中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政党或个人已缴纳选举押金的文件,通知表明在立陶宛共和国注册的信贷机构或在立陶宛共和国经营的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的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开设的账户,选举存款将存入该账户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或者第六款的规定退还;”。 2. 修改第 38 条第 2 部分第 3 款,并将其放置如下: “3) 确认决定作为议会候选人参选的人已支付选举押金的文件,以及表明已注册信贷机构的通知在立陶宛共和国或另一个欧盟国家在立陶宛共和国运营的成员国或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的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开设的账户,选举押金将退还至该账户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或者第六款的规定。此外,候选人可提交委托书,代表其出席中央选举委员会及该选区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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