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5 条法律修正案12月23日不。 XI-1264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37-1341; 2003, No. 38-1734; 2006, No. 141-5402) 第 1 条。修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删除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家安全部门”字样,将本款改为: “一.审前调查的机构是警察。审前调查机构还包括国家边防警卫队、特别调查局、宪兵队、金融犯罪调查局、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消防和救援部门,在调查这些机构在执行案件时发现的犯罪行为时其直接职能,由规范其活动的法律规定。第 2 条。法律的生效和实施 一、本法除本条第二、三部分外,自2011年起实施。 2月1日2. 国家安全部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将所有审前调查材料转交给控制审前调查的检察官,由检察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程序,决定进一步进行审前调查或完成审前调查。 3.检察长取代2003年4月11日按订单号I-47 批准了关于将刑事调查分配给预审调查机构的建议。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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