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税务管理法第 25、87、88、135、164 条并以第 37-1 条补充法律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3日
2010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 25、87、88、135、164 条并以第 371 条补充法律11 月 23 日不。 XI-1159 维尔纽斯(公报,2004 年,第 63-2243 号;2007 年,第 80-3220 号)第 1 条。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内容如下: “2.中央税务机关的其他职能在其条例、本法和其他法律及其相应的法律中规定。中央税务总管有本法规定的地方税务总管职权的,中央税务总管有规定的,可以行使一切职权。”第2条。在法律中增加第 371 条 在法律中增加第 371 条:“第 371 条。税务机关适用税法规定的事前义务 1、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其拟将税法规定适用于未来交易(以下简称按照本文中的要求)。在此请求中,纳税人必须准确、明确地描述未来的交易、根据税法与税收相关的情况、税法的适用规定,并提供其他信息和证据,建议适用税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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