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0.2014-832 欧盟生态标签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制定了以下规定: § 1 法律的目的 本法律规定了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欧盟生态标签的第 (EC) 66/2010 号条例所必需的事项,以下简称生态标签条例。第 2 节 (13.6.2018/444) 主管机构 芬兰《环境标志条例》第 4 条所指的机构是环境标志公司 Suomi Oy。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那些在执行这些任务时根据环境标志 Suomi Oy 的环境标志规定执行任务的人。 《损害赔偿法》(412/1974)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第 3 节 定义 在本法中,以下定义为: 1) 大型公司是指拥有超过 250 名员工且营业额超过 5000 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 4300 万欧元的公司; 2) 中小型公司是指既不是大公司也不是微型公司的公司; 3) 微型企业是指少于 10 名员工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00 万欧元的公司。第 4 节 (13.6.2018/444) 检查和监督环境部有权检查和监督环境标志 Suomi Oy 作为环境标志管理者的活动。第 4 a 节 (5.11.2021/918) 市场监督 根据该法,芬兰环境署作为生态标签产品的市场监督机构。 《特定产品市场监督法》(1137/2016)规定了市场监督、外部边境监督和对市场监督机构决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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