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 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86年03月08日
1886 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 目录 第一章 预备部分 简称和开始。局部范围。定义。保存当地法律。不时行使的权力。第 II 章 出生、死亡和婚姻总登记处 设立总登记处和任命总登记处。索引将保存在总登记处。开放供检查的索引。条目的副本可作为证据。 10. 注册长官对注册官的监督。第三章出生和死亡登记 A. 本章的适用 出生和死亡可以登记的人。 B. 省政府为其领土任命登记员的权力。联邦政府为加入国任命登记官的权力。登记官被视为公务员。废除。书记官长的办公室和出席情况。书记官长缺席或职位空缺。提供登记处簿册并提供记录保存。 C. 登记方式登记员对登记员出生和死亡的通知已发出通知。有权发出出生通知的人。被授权通知死亡的人。由发出通知的人签署出生或死亡记录。颁发出生或死亡登记证明。 1. 2. 3. 4. 5. 6. 7. 8. 9.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注册服务商的发送义务登记簿中的条目的核证副本提交给总注册长。登记簿中条目的搜索和副本。对某些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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