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债务法案》,1944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转让政府证券。政府证券的转让不对其金额负责。公职人员持有政府证券。不接受信托通知。对已故唯一持有人的政府担保的所有权可以得到银行承认的人。多个收款人的联名持有人的幸存者权利。政府证券持有人死亡的简易程序。属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面值不超过 5000 卢比的政府证券。在转换、合并、细分或更新时发行复制证券和新证券。发生争议时银行对政府担保的所有权的简要决定。适用于政府证券的法律。记录证据。在制定归属令之前推迟付款和转让登记。银行要求债券的权力。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归属令的范围。银行发出的指令的法律效力。根据法院命令中止诉讼程序。银行取消归属程序。免除政府证券的利息。不记名债券的解除。政府在利息方面的责任限制期限。检查文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银行及其官员被视为公职人员。惩罚。制定规则的权力。 1920 年法案 x 不适用于政府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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