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 年宗教团体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880年01月09日
1880 年《宗教社团法》内容部分的简称。局部范围。 1. 2. 3. 4. 5. 6. 7. 8. 9.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任命新的受托人。根据第 2 条的任命将记录在由会议主席签署的备忘录中。无需转让即可归属新受托人的财产。保存现有的预约和转让方式。解散社团和调整其事务的规定。解散后,任何成员都无法获得利润。保存文书的某些规定。问题可以提交给高等法院。时间表 1880 年宗教团体法 1880 年第 I 号法案 1880 年 1 月 9 日 赋予宗教团体某些权力的法案序言。鉴于应简化为维持宗教崇拜而联系的某些团体持有为此目的而获得的财产的方式,并规定此类团体的解散和调整其事务,并规定与此类机构有关的某些问题的决定 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该法可称为 1880 年宗教团体法。地方范围。它 2 应扩展到 3 整个巴基斯坦,但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任何印度教徒、4 穆斯林或佛教徒,或第 5 省政府可能不时通过第 6 官方公报的通知将其排除在这种行为。 2. 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任命新的受托人。当任何以维持宗教崇拜为目的的团体已经获得或以后将获得任何财产,并且该财产已经或以后将归属于该团体的信托受托人,并且有必要任命新的受托人代替或补充任何此类受托人或以下文规定的方式任命的任何受托人,1关于目标和理由的陈述,请参见 Gazette of India, 1879,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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