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和 1950 年银行法

相关行业:国际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50年04月19日
1950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银行法内容序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 支付给国际基金和作为国际基金存管国银行的国家银行以及要求提供信息的银行的权力 协议的某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5 A 特别提款权不征税 省略。省略。 6. 7. 时间表。时间表第 I 部分。基金协议第 II 部分。银行协议第 IX 条。身份、豁免和特权第 VII 条。地位、豁免和特权 1950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银行法 1ACT NO. XLIII 或 1950 1950 年 4 月 19 日 一项执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银行协议的法案。鉴于,在 1944 年 7 月在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上,起草了下列协议的条款,并在上述会议的最后文件中列出,也就是说,(a)设立和运作一个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国际基金)的国际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协议),以及 (b) 一项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基金组织)银行协议)关于设立和运作一个名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际银行)的国际机构 1 关于目标和理由的声明,请参阅 Gaz. P.,分机。 1950 年,第205. 该法自 1950 年 7 月 7 日起适用于 (i) 俾路支省,见 G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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