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联合国(宣布失踪人员死亡)法

相关行业:国际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56年04月11日
1956 年联合国(失踪人员死亡声明)法 内容 简称和开始。附表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就 1945 年之后失踪的某些人发表声明的权力。制定规则的权力。废除。时间表 见第 2 节和第 3 节人员。联合国(宣布失踪人员死亡)法案,1956 年。第 1 号法案。 1956 年 VII 1956 年 4 月 11 日 一项使《联合国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约》生效的法案 鉴于宜实施《联合国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约》 特此制定如下 1 .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56 年联合国(失踪人员死亡声明)法。 (2) 本法应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并立即生效。 2. 附表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 尽管任何其他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法附表中的规定,《声明公约》 1950 年 4 月 6 日联合国关于宣布失踪人员死亡的会议通过的失踪人员死亡在巴基斯坦具有法律效力。 (2) 2联邦政府可通过官方公报通知修改上述附表,以符合上述公约条款中适当作出的任何修正。 1 关于对象和理由的陈述,见 Gaz. P.,日期为 1956 年 4 月 4 日,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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