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系统管理局法,1992 年

相关行业:部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01日
印度河流域系统管理局法案,1992 年 目录 第 I 章议会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第二章。管理局及其职能 管理局章程。主席和成员的任命和任期。报酬和服务条件。罢免主席或成员。管理局会议。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咨询委员会。委员会会议。第三章。咨询委员会第四章。机构 管理局总部。雇用官员和工作人员。管理局及其雇员的豁免权。将权力授予主席并由主席授予。 15 提交年度报告和申报表。第五章报告和声明第六章。融资基金。有限责任。账户维护。年度账目报表。审计。 21 22 条规则。法规。第七章。杂项 印度河系统管理局 1992 年法案 1992 年第 XXII 号法案 规定建立印度河系统管理局的法案 鉴于建立印度河系统管理局以调节和监测印度河水源的分布根据各省之间的水协议,并规定与之相关的和附属的事项。特此制定如下第一章议会 1.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92 年印度河系统管理局法。 (2) 立即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 (a) 管理局是指根据第 3 条 (b) 设立的印度河系统管理局 主席是指管理局主席 (c) 成员是指管理局的成员 ( d) 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的规定手段 (e) 规则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和 (f) 水协议是指各省于 16 日签署的题为各省之间分配印度河系统水的协议1991 年 3 月的一天,并于 1991 年 3 月 21 日由共同利益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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