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1995 法案修正《公民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5年
1995 年 2 月 3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修改《公民法》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1968 年 6 月 28 日《公民法》第 10 条第 4 和 5 条、第 11 条第 1 条和第 12 条 (401/68)经 1984 年 8 月 10 日法案 (584/84) 修订的第 12 条如下: 第 10 条 年满 18 岁的缔约国公民,在入籍以外的方式,其实际居住地和住所在过去七年一直在芬兰,并且在此期间没有被判处监禁,通过书面通知移民局他希望成为芬兰公民来获得芬兰公民身份.失去芬兰公民身份并在此之后一直是缔约国公民的人可以在移居该国永久居住后通过通知外国人办公室他想成为芬兰公民来获得芬兰公民身份。 § 11 外国人在决定发布之日根据 § 4 成为芬兰公民,除非该决定包含条件。如果决定是有条件的,外国人将在移民局确定条件已满足之日获得芬兰公民身份。第 12 节 上述第 3 a、3 b、5 和 6 节、第 8 a 小节和第 10 节中提到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移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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