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0-1993 环境部关于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偿服务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3年
1993 年 12 月 8 日在赫尔辛基,环境部关于国家住房公积金缴款的决定 环境部根据 1992 年 2 月 21 日的《国家支付基础法》(150/92) 决定: § 1范围 本决定规定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费、缴费基数以及对某些公法缴费征收的固定费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公法支付 国家住房公积金按照成本价值收取固定费用的《国家支付基础法》第 6 条所指的公法支付是: 1) 日记证明并提取 50 马克。 § 3 其他可交付成果 基于《国家支付基础法》第 7 条中提及的订单或佣金的其他可交付成果,由国家住房基金在商业基础上定价,包括:1) 销售方法、信息系统、程序、统计数据以及类似的交付物和使用权的转让,2) 数据和数据仓库的转让以及信息系统的直接使用,3) 数据库的设计、建设和维护,3) 专家和培训服务 5) 信息搜索和远程服务贷款, 6) 复印件和其他复印件, 7) 文件的核证副本, 8) 国家住房基金批准的表格和 9) 国家住房基金使用控制空间。 § 4 生效 本决定于 1994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效期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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