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4-1993 畜牧业法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3年
1993 年 8 月 20 日在赫尔辛基通过的《畜牧养殖法》规定: 第 1 章 总则 第 1 节养殖活动和动物的人工养殖不会危及家畜的健康和福祉。 § 2 范围 本法适用于家养动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的动物及其胚胎、配子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本法第 4 条、第 5 条和第 7-9 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畜牧生产中使用的动物。该法不适用于单独规定的马类动物或家禽养殖活动。第 3 节 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尽管有本法的规定,但应适用以下规定: 1) 动物疾病法 (55/80); 2) 动物保护法 (91/71); 3) 《特定家畜进口法》(871/73)中关于在第 8 条所述情况以外的情况下进口动物和孵化蛋的规定。第 2 章 育种活动 第 4 节 育种活动的组织 有关动物的谱系和遗传价值的信息在配种簿或类似登记簿(配种簿)中登记。农林部规定的动物种苗登记簿的保管人,只有经部委批准的从事繁育活动的单位或部委指定的机关方可担任。妥善办理动物信息登记、开展繁育活动及符合农林部规定的其他批准条件的单位,须经批准成为种猪登记簿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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