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 6 月 26 日在 Naantali 发布 关于修改海事教育机构法令第 20 条的法令 根据教育部长的介绍,1987 年 4 月 30 日关于海事教育机构的法令第 20 条 (497/87) ,如 1991 年 1 月 25 日 (157/91) 法令中所述,修订如下: § 20 学生每周的工作量参与在另一家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该法 § 20 a 提及职业教育机构可能与本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时,职业教育机构学生完成高中课程的个人培训时间可能与职业教育机构法规定或据此确定的不同。如果学习目标与职业教育机构课程规定的有偿学习相对应,则在另一教育机构完成的学习可以被视为完成一个或多个科目或课程。如有必要,学生可能需要额外的表演。校长或由他任命的职位或职位的持有人决定接受学习和任何所需的额外表现。根据要求,必须在学生开始在另一所教育机构学习之前做出接受学习的决定。在另一所教育机构完成的补习成绩记录在发给学生的证书中。如果学生提出要求,将记录被录取后完成的学习成绩,用于补充职业院校学习的学习。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经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教科书,按本条例施行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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