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1993 政府关于领导工作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3年
1993 年 12 月 9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 政府关于牵头工作的决定 政府根据 1958 年 6 月 28 日颁布的劳动安全法 (299/58) 第 47 条对劳动部的介绍作出决定: 第 1 条范围该决定适用于所附示例列表中提到的工作或与之类似的工作,这些工作使用或处理铅或员工以其他方式接触铅。在本决定中,铅是指金属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2 铅暴露的评估 在上述 § 1 中提到的工作中,必须使用本决定下文提到的生物暴露测量来评估工人的铅暴露,而无需测量铅浓度。 § 3 降低铅风险的措施 雇主必须采取合理要求的结构和其他技术措施来防止铅暴露。必须处理铅和含铅产品,并且必须以尽可能减少铅暴露的方式进行第 1 节中提到的工作。在处理铅或产生铅尘或铅烟的工作阶段,必须特别注意工作方法的安全,工作必须特别小心。如果无法防止有害量的铅尘进入工作场所空气,则必须将生产过程或工作阶段封闭并配备抽气装置,或者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局部抽气装置,或其他技术或结构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 4 个人防护装备 如果铅的不利影响不能通过 § 3 中提到的措施消除,或者如果考虑到工作时间短,很少重复的工作不能合理地要求采取这些措施步骤和危险程度低,或者如果措施要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雇主必须保留合适的供员工使用和足够有效的呼吸器和其他必要和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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