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地方政府(成员和官员赔偿)令草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2年
根据 2005 年地方政府(北爱尔兰)令第 33(3) 条提交大会批准的命令草案 2012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第 1 号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成员和官员的赔偿)令草案(北爱尔兰) 2012 年生效 环境部根据 2005(1) 年地方政府(北爱尔兰)令第 33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命令。根据该命令第 33(2) 条,环境部已咨询理事会和代表理事会的此类协会或机构、代表理事会官员的此类协会或机构以及它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引用、开始和解释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地方政府(成员和官员赔偿)命令(北爱尔兰),并将于 2012 年生效。 (2) 在本命令中,确保,与以保险方式提供的任何赔偿,包括安排和支付该保险。赔偿 2. 在第 4 条所述的情况下,理事会可以向其任何成员或官员提供赔偿。保险 3. 代替或补充根据第 2 条提供的赔偿,在第 4 条所述的情况下,理事会可以通过为其任何成员或官员提供保险来提供赔偿。可提供赔偿的情况 4. 除第 5 条外,经理事会授权,可就有关成员或官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供赔偿; (b) 构成该成员或高级职员的任何职能的一部分,或源于该成员或高级职员的任何职能,因为该成员或高级职员正在行使任何职能(无论在行使该职能时是否以下列身份行事)理事会的成员或官员)(i)应理事会的要求或批准,或(ii)为理事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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