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R.第 192006 号,2018 年 11 月 14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棉兰老岛 I GEOTHERMAL PARTNERSHIP,答辩人。决定 这是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2010 年 1 月 6 日的决定[2] 和税务上诉法院 2010 年 4 月 15 日的决议[3] 提出的复审请求书[1] (CTA) en banc,在 CTA EB 中第 459 号,确认了 CTA 第一分部于 2008 年 9 月 23 日在 CTA 案件第 6788 号中就未使用的超额进项增值税(VAT ) 由棉兰老岛地热伙伴关系 (M1) 提交。 Facts M1 是一家正式注册的菲律宾合伙企业,在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发电、收集和分配电力、蒸汽和热水供应业务。 [5] 1994 年 12 月的某个时候,M1 与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能源开发公司 (PNOC-EDC) 签订了一项建造-运营-转让合同,为一座47兆瓦的地热发电厂。根据合同,PNOC-EDC 将向 M1 供应和输送蒸汽,M1 将蒸汽转化为电能,并代表 PNOC-EDC 向国家电力公司提供电能。 M1 的地热发电厂项目已被能源部认可为私营部门发电设施,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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