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菲尔。 623 第三师[G.R.第 180402 号,2016 年 2 月 10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 REYES, J. 决定: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本申请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是税务上诉法院 (CTA) 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在CTA EB 案第 279 号,确认了 CTA 第二分部 2006 年 11 月 28 日在 CTA 案号 6554 中作出的决定[3],下令退还或签发有利于被告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的税收抵免证书( Pilipinas Shell)为其向国际承运人出售的石油产品支付的消费税。国税局申诉专员 (CIR) 还抨击了 2007 年 10 月 18 日的 CTA 决议[4],拒绝了其重新考虑的动议。 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3 月期间,Pilipinas Shell 向菲律宾或外国注册的各种国际运输公司出售和交付石油产品,供其在菲律宾境外使用。这些销售和交付的一部分由 Pilipinas Shell 从 Petron Corporation 采购(Petron) 凭借他们之间的“借贷协议”。 Petron 支付的消费税转嫁给了 Pilipinas Shell,后者又将这些税款扣除消费税后出售给国际航空公司。...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G.R. 【第180402号】pdf预览版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G.R. 【第180402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