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4菲尔。 313 第三师 [ G.R.第 192398 号,2014 年 9 月 29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决定 VILLARAMA, JR.,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由请愿人国税局局长提交的复审请愿书,该请愿书旨在撤销和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9 年 9 月 10 日的决定[1]在 CA-GR SP 编号 77117。CA 确认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决定 [2],命令请愿人退还,或者,签发有利于 Pilipinas Shell Petroleum Corporation(被告)的税收抵免证书,金额为 P22 ,101,407.64 代表后者错误地支付了 2000 年应纳税年度的文件印花税。请愿人同样抨击 CA 决议 [3] 拒绝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先前的事实:请愿人是正式任命的国税局局长,他在位于奎松市迪利曼的 Agham 路的国税局 (BIR) 国家办公室任职。被告 Pilipinas Shell Petroleum Corporation (PSP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注册成立的目的是建造、运营和维护炼油厂、工程、工厂机械、设备码头和港口设施以及辅助工程和其他所有设施。用于或与制造全部或部分源自原油的各类产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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