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菲尔。 506 第一师 [ G.R.第 188497 号,2014 年 2 月 19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答辩人。 RESOLUTION VILLARAMA, JR., J.: 2012 年 5 月 22 日的复议动议和 2012 年 12 月 12 日由 Pilipinas Shell Petroleum Corporation(被告)提交的复议补充动议作为决议。按照指示,总检察长代表请愿人国税局局长提交了他们的评论,而被申请人提交了回复。在我们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颁布的决定中,我们裁定税务上诉法院 (CTA) 错误地批准了被告的退税要求,因为后者未能根据《国民法》第 135(a) 条确立对其有利的免税。 1997 年国内税收法 (NIRC)。因此,批准了对 certiorari 的审查请求。税务上诉法院在 CTA EB 第 415 号中的日期为 2009 年 3 月 25 日的决定和日期为 2009 年 6 月 24 日的决议在此撤销并搁置。被申请人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提出的退税或抵免申请因缺乏依据而被驳回。没有关于费用的声明。如此订购。[1]被告辩称,通俗易懂地阅读 NIRC 第 135 条可以发现,出售给国际承运人的石油产品是免征消费税的,因此一开始就认为没有应缴纳消费税。它指出,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第 135 条与第 148 条的关系应解释为是指从生产地点免税和从生产地点搬走,因为只有在生产地点才征收消费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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