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菲尔。 566 第二师 [ G.R.第 171307 号,2013 年 8 月 28 日] J.R.A.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RESOLUTION PERLAS-BERNABE, J.:本申请要求对调书[1] 进行审查的是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2005 年 9 月 20 日的决定 [2] 和 2006 年 1 月 27 日的决议 [3] CTA 中的银行E. B. No. 35 拒绝了请愿人 J.R.A.菲律宾公司(请愿人)要求退还其 1999 日历年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金额为 P7,786,614.04。事实呈请人是一家增值税和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 (PEZA) 注册公司,从事成衣产品的制造和出口。 [4]它声称已支付总额为 P7,786,614.04 作为 1999 日历年的超额进项增值税,据称该金额用于购买直接归因于其零税率出口销售的国内商品和服务。 [5]申诉人声称其进项增值税仍未使用,因为它没有从事任何可能需要缴纳销项税的商业活动或交易,请愿人向一站式机构间税收抵免和退税提出了四份单独的退税申请财政部中心。[6]当被诉国税局局长 (CIR) 没有采取同样的行动时——为了根据第 229[7]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229[7] 条对两年的规定期限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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