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M. CONSUNJI CORPORATION,请愿人,VS。 ROGELIO P. BELLO,受访者。[G.R. 15937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715菲尔。 335 第一师 [ G.R.第 159371 号,2013 年 7 月 29 日] D. M. CONSUNJI CORPORATION,请愿人,VS. ROGELIO P. BELL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要让员工辞职成为非法解雇诉讼中可行的抗辩理由,雇主必须证明辞职是自愿的,其相关证据必须清晰、积极和令人信服。雇主不能依赖雇员证据的弱点。案例 我们现在审查 2003 年 2 月 18 日颁布的决定,[1] 上诉法院 (CA) 根据该决定批准了被告 Rogelio P. Bello 的调审申请,撤销并撤销了 2002 年 1 月 3 日的决议[2 ] 和 2002 年 2 月 26 日 [3] 的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C),并恢复了执行劳工仲裁员 (ELA) 于 2001 年 1 月 9 日作出的决定,宣布 Bello 已被非法解雇并命令请愿人 DM Consunji Corporation (DMCI) 恢复他的职务,并向他支付从他被解雇到实际复职的全部欠薪。 [4] 前因 Bello 对 DMCI 和/或 Rachel Consunji 提出非法解雇和损害赔偿的投诉。在他的立场文件中,他声称 DMCI 在 1990 年 2 月 1 日至 1997 年 10 月 10 日期间以 P25.081 的小时费率雇用他作为泥瓦匠,没有任何中断;他一直是一个非常勤奋和敬业的工人,并尽其所能为 DMCI 服务,没有任何抱怨;他从未违反任何公司规则;在 DMCI 的日常业务或贸易中,他作为泥瓦匠的工作是必要和可取的;他被诊断患有肺结核,因此需要请假;在他康复后,他已返回工作岗位,但 DMCI 拒绝接受他,而是递给他一份解雇文件;他因 1997 年 11 月 5 日生效的“RSD”而被解雇;他不知道“RSD”的含义是他被解雇的原因;原因没有向他解释;他没有被提前通知他的终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他支付离职费;在他被解雇时,DMCI 的项目尚未完成;并且即使他因授权原因被解雇,他也应该就他提供的每一年的服务获得至少一个月的工资或至少半个月的工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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