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菲尔。 50 乙组 [ G.R. 2002年10月3日第13579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 MERCEDES M. OLIVER,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QUISUMBING, J.:本复审请愿书[1] 寻求撤销 CA-G.R. 上诉法院 1998 年 6 月 1 日的决定。 SP No. 43836,驳回了中国银行要求撤销Muntinlupa市地方审判法院276分庭的两项命令的请求,该法院早些时候驳回了请愿人的驳回动议,然后在第96号民事案件中宣布该银行违约- 219.上诉法院还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的决议中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本案的事实是从记录中挑选出来的。 1995年8月,Pangan Lim, Jr.与某Mercedes M. Oliver在EDSA Balintawak分行在中国银行(以下简称Chinabank)开立联名账户。 Lim 将 Oliver 介绍给银行的分行经理,作为他在大米和麻瓜贸易业务中的合伙人。此后,Lim 和 Oliver 申请了一笔 1700 万比索的贷款,以 Oliver 的名义提供位于 Muntinlupa Tunasan 的 7,782 平方米土地作为抵押品,并以 Oliver 的名义持有 TCT No. S-50195。银行批准了该申请。 1995 年 11 月 17 日,Lim 和 Oliver 以中国银行的名义执行了 P16,650,000 的期票,以及该物业的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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