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菲尔。 68 第三分区 [ G.R.第 173138 号,2010 年 12 月 1 日] NOEL B. BACCAY,请愿人,VS。 MARIBEL C. BACCAY 和菲律宾共和国,受访者。判决 VILLARAMA, JR.,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经修订)第 45 条对调卷复审的请愿书,对 2005 年 8 月 26 日的决定[1] 和 2006 年 6 月 13 日的决议[2] 提出异议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74581。CA 推翻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38 分庭 2002 年 2 月 5 日的裁决[3],该裁决宣布请愿人 Noel B. Baccay (Noel) 和 Maribel Calderon-Baccay ( Maribel) 根据菲律宾《家庭法》第 36[4] 条,以心理无能为由无效。该案无可争议的事实前因如下:Noel和Maribel是马普阿理工学院的同学,他们都攻读了电子和通信工程。 1990 年的某个时候,他们由一位共同的朋友介绍,并变得很亲近。诺埃尔向玛丽贝尔求婚,但经过多年的不断追求,玛丽贝尔接受了诺埃尔的求婚,两人成为了情侣。 Noel 认为 Maribel 是一种势利且难以获得的类型,他认为这些特征很有吸引力。 [5]诺埃尔的家人知道他们的关系,因为他曾经把玛丽贝尔带到他们家。诺埃尔观察到玛丽贝尔在他的家人身边时非常害羞,所以为了让她更接近他们,他总是邀请玛丽贝尔参加家庭聚会和其他节日场合,如生日、圣诞节和节日庆祝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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