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菲尔。 676 第三师[G.R.第 166562 号,2009 年 3 月 31 日] BENJAMIN G. TING,请愿人,VS. CARMEN M. VELEZ-TING,答辩人。判决 NACHURA,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要求复审的请求,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3 年 11 月 17 日修订的判决[1] 及其 2004 年 12 月 13 日在加州的决议[2] -GR CV 第 59903 号。上诉法院在其受到攻击的决定和决议中,确认了宿务市第 23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RTC) 1998 年 1 月 9 日的决定[3],宣布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并且根据《家庭法》第 36 条,自始无效。 [4]事实如下。请愿人本杰明·丁 (Benjamin) 和被告人卡门·维莱兹-丁 (Carmen) 于 1972 年在医学院的同学中初次相识。 [5]他们坠入爱河,并于 1975 年 7 月 26 日在宿雾市结婚,当时被告已经怀上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起初,他们住在曼达维市马吉凯的本杰明家中。 [6]当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时,这对夫妇决定搬到宿务市卡门的家中。 [7] 1975 年 9 月,本杰明通过了医学委员会的考试[8],此后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计划,成为一名外科医生,但两年后转为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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