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菲尔。 474 第二师 [ G.R.第 156087 号,2009 年 5 月 8 日] 科威特航空公司,公司,申请人,菲律宾航空公司,被申请人。 TINGA, J. 判决:科威特政府正式指定的航空承运人提交的这份复审请愿书[1] 抨击了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0 分庭 2002 年 10 月 25 日的判决[2],该判决命令科威特航空公司向被告菲律宾航空公司支付 1,092,690.00 美元,外加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3]主要负债代表菲律宾航空公司在外国承运人在其往返科威特和马尼拉的航班中增加乘客和货物所赚取的收入中的份额,外国承运人承诺将其作为合同义务汇出。 1981 年 10 月 21 日,科威特航空公司和菲律宾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商业协议 [4],该协议附有两家航空公司之间的联合服务协议 [5]。商业协议涵盖科威特航空公司每周两次在科威特-曼谷-马尼拉航线上的航班,反之亦然。 [6]协议规定“科威特与马尼拉之间仅行使第 3 项和第 4 项自由通航权,反之亦然。一方面,马尼拉与曼谷之间不行使第 5 项自由通航权。”[7]协议中所称的“交通权”是指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协议(IATA)所包含的所谓“五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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