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ONIO LOPEZ Y DELA CRUZ,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第18403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9日
617菲尔。 109 第三部分 [ G.R.第 184037 号,2009 年 9 月 29 日] ANTONIO LOPEZ Y DELA CRUZ,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决定 NACHURA, J.: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向本法院提交复审请愿书[1],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决定 [2],该决定确认曼达卢永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14 分庭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判决[3],裁定请愿人 Antonio Lopez y dela Cruz(请愿人)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愿人在 2003 年 4 月 24 日的一份信息中受到指控,[4] 内容如下: 2003 年 4 月 23 日左右,在菲律宾曼达卢永市,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上述- 指名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持有任何危险药物,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持有、保管和控制一 (1) 个装有 0.10 克白色结晶物质的热封透明塑料袋,发现对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的测试呈阳性,通常称为“沙布”,一种危险药物。违反法律。检方通过逮捕官、曼达卢永市警察局马帕拉卡斯特遣队成员 2 号警官阿波利纳里奥·阿蒂恩扎 (PO2 Atienza) 的证词,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凌晨 3 点左右确定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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