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章第731章第 170539 号,2008 年 7 月 9 日] LETICIA LOPEZ-CUEVAS 的继承人,由 EMILIO AYTONA, JR. 代表,请愿人,VS.菲律宾共和国,答辩人。 TINGA, J 裁决:2005 年 12 月 9 日向法院提交的这份请愿书[1] 抨击了上诉法院 2005 年 2 月 28 日的裁决[2],该裁决宣布新所有者的所有权副本为有利于签发的证书无效2005 年 10 月 27 日的决议[3] 拒绝重新考虑。事实如下: 2001 年 12 月 5 日,请愿人,Leticia Lopez-Cuevas 的继承人,由 Emilio Aytona, Jr. (Aytona) 代表,向北卡马林斯 Labo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4 分庭提交了一份请愿书。 [4] 为新所有者签发第 11356 号产权转让证书 (TCT) 的副本,以替换据称丢失的 Aytona 拥有的副本。请愿书称: xxx Leticia Lopez[-] Cuevas 是位于北卡马林斯省 Cabusay 的土地的注册所有者之一,该土地的所有权转让证书编号为 11356,在 [O] 契约登记处登记。 Camarines Norte 于 1974 年 12 月 19 日,附上上述标题的核证副本,并标明附件“B”,并作为本请愿书的组成部分;上述标题包括 1 号地块,面积为五万五百八十四 (50,584) 平方米,[L]ot 2 地块面积为六百零四 (604) 平方米,地块 3 面积为六百七十六 (676) 平方米, Lot 4 有 169,236 (169,236) 平方米,Lot 5 有五百八万四千 [原文如此] 四百六十五 (584,465) 平方米,Lot 6 有七万六千 [原文如此] (76,572) 平方米,Lot 7 有八万三千四百四十八 (83,448) 平方米,Lot 8 有两万八十二 (29,182) 平方米,Lot 9 有九百二十六 (926)平方米,或多或少;自从上述所有权被委托给本申请的申请人保管以来,他一直拥有该所有权的所有者的副本,并将其保存在他的档案中;然而,最近,当请愿人在他的档案中查找上述标题时,他发现在他迄今为止无法找到的个人物品中也有同样的物品,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这些物品已经丢失并且已经无法找回;所要求的上述所有权损失通知已发送至契约登记处,其接收印章已出现在上述宣誓书和损失通知上,其副本附于本函附件并标记为附件“C”;根据该办公室于 2001 年 11 月 27 日签发的证明,上述所有权的原件完好无损,并在北卡马林斯契约登记办公室存档,特此附上并标记为附件“D”;那就是所有者的所有权转让证书的副本[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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