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菲尔。 22 乙组 [ G.R.不。 164893,2007 年 3 月 1 日] CONSTANCIA DULDULAO,请愿人,VS。上诉法院、碧瑶学院基金会、答辩人。 TINGA, J. 裁决:因为法院的裁决是根据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寻求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裁决[1]。 SP No. 58291,确认了 1999 年 9 月 30 日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在 NLRC CASE RAB-CAR-02-0076-97 中的决定[2],NLRC NCR CA NO. 018861-99。从记录中挑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如下。请愿人 Constancia P. Duldulao 于 1987 年 6 月某个时候被被告碧瑶学院基金会 (BCF) 聘为秘书/文员打字员,并被分配到法学院。 1996 年 8 月,某法学院学生因涉嫌违规而对请愿人提出投诉在她的工作表现中。请愿人被告知提交她对投诉的答复,并给予了多次延期。然而,尽管延期了,她还是没有提交答案。 1996 年 10 月 1 日,法学院院长 Honorato V. Aquino 通知了被告的院长 Atty。 Edilberto B. Tenefrancia,请愿人未能提交她的答复,并建议将请愿人分配到法学院以外,不仅是因为未能答复,而且她承认与学院的学生建立了友好关系。同一天,被告的行政副总裁 Leonardo S. dela Cruz 发布了一份部门令[3],内容如下:1996 年 10 月 1 日部门令致:M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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