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菲尔。 149 第二师 [ G.R.不。 141973,2005 年 6 月 28 日 ] 菲律宾磷酸盐肥料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再一次,我们坚持我们的裁决:如果国家期望其纳税人在纳税时遵守公平和诚实的原则,那么它必须在退还超额付款时对自己采用相同的标准。在纳税人有权获得退税无可争议的情况下,国家不应援引技术手段保留不属于它的钱。任何人,甚至国家都不应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充实自己。 [1]本案前因如下: 菲律宾磷肥公司(Philphos)是一家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注册的国内公司。它生产用于国内和国际分销的化肥,因此使用从 Petron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Petron) 在当地采购的燃料、石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Petron 最初向国税局 (BIR) 和海关局支付对石油产品征收的税款和关税。当 Petron 将此类石油产品出售给呈请人时,Petron 将由呈请人偿还。在 1995 年 8 月 28 日的一封信中,请愿人要求退还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期间从 Petron 购买石油产品所支付的特定税款,总额为 P602,349.00凭借其 EPZA 注册而享有。由于请愿人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退税申请的两年期限即将到期,而 BIR 尚未采取任何行动,请愿人向 CTA 提出了针对国税局局长 (C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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