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菲尔。第798章不。 161997,2005 年 10 月 25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银行,答辩人。判决 GARCIA, J.:通过本上诉,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书进行复审,请愿人国税局局长寻求撤销联邦法院 2003 年 10 月 14 日[1] 的判决。 CA-GR 中的上诉 (CA) SP No. 76488 及其 2004 年 1 月 26 日[2] 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请愿书是针对以下事实背景的:1991 年 4 月上旬,被告菲律宾国家银行 (PNB) 向国税局 (BIR) PNB 出纳支票编号为 109435,金额为 P180,000,000.00。这张支票代表了 PNB 为该银行 1991 年的业务支付的预缴所得税,是为了响应当时的总统科拉松·C·阿基诺 (Corazon C. Aquino) 为国家发展创造更多收入的呼吁而汇出的。 BIR 通过签发付款令 C-10151465 和 BIR 确认收据号 22063553 确认收到了这笔款项,日期均为 1991 年 4 月 15 日。 [3]通过 1991 年 4 月 19 日和 29 日以及 1991 年 5 月 14 日[4] 给当时的 BIR 专员 Jose C. Ong 的单独信函,PNB 要求签发税收抵免证书 (TCC),以用于支付银行未来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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