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YEAR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 ANTHONY SY 和 JOSE L. LEE,受访者。[G.R. 15455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09日
511菲尔。 41 第三分区 [ G.R.第 154554 号,2005 年 11 月 9 日] GOODYEAR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 ANTHONY SY 和 JOSE L. LEE,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投诉必须包含对构成原告诉讼因由的最终事实的简明陈述。判断是否陈述诉因,检验如下:承认所称事实的真实性,法院能否按照祈祷作出有效判决?如果答案为“否”,则投诉未说明诉讼理由,应立即驳回。如果“是”,那么它确实并且必须给予适当的时间。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2 年 6 月 5 日的裁决[2] 和 2002 年 8 月 8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CA-GR CV No. 61229。被质疑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立即上诉得到批准。1998 年 5 月 27 日黎牙实比市地方审判法院第 9 分庭的命令在此撤销并且案件被发回法院以进行适当的进一步诉讼。” [4] 被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案情 总局对案情的案情叙述如下:“本案标的涉及机动车,具体描述为:MAKE: 1984 Isuzu JCR 6-Wheeler PLATE NUMBER: PEL 685 MOTO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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