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 (MIAA),请愿人,VS。 ALA INDUSTRIES CORPORATION,受访者。[G.R. 14734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13日
467菲尔。 229 第一师 [ G.R.第 147349 号,2004 年 2 月 13 日] 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 (MIAA),请愿人,VS。 ALA 工业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圣诞节期间发生的可预见的困难并导致延误并不构成偶然事件。在此期间处理索赔的困难不是“天灾”,可以为不遵守司法批准的义务开脱。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59518 中 2001 年 2 月 28 日的裁决[2] 提出异议。该决定的一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特此撤销上诉的最终命令。法院按现状下令发出执行令,指示分局警长执行 [被告] ALA Industries 对 [申请人] 马尼拉国际机场管理局 (MIAA) 的未付索赔,总额为 P7,171,835.53。”[3]事实情况 通讯局将案件事实叙述如下:“[呈请人] MIAA就一项涉及国际客运码头(IPT)和国际集装箱码头(ICT)建筑物的结构维修和防水的合同进行了公开招标。尼诺阿基诺国际机场 (NAIA)。在 11 名投标人中,[被申请人] ALA 提交了第二低和最有利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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