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8菲尔。 480 第三师 [ G.R.第 150905 号,2003 年 9 月 23 日] 花旗银行,N.A. MASTERCARD,请愿人,VS. EFREN S.TEODORO,答辩人。决定 PANGANIBAN, J.:在可以接受辅助证据来证明原始文件的内容之前,要约人必须证明原件的正当执行以及随后的丢失或不可用。我们面前的案件复审请愿书[1] 抨击了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SP 第 62891 号中 2001 年 7 月 31 日的决定[2] 和 2001 年 11 月 22 日的决议[3]。被质疑的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考虑到前提,请愿书获得批准;特此撤销和撤销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收取任何费用。”[4] 被质疑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Facts Petitioner 运营一个信用卡系统,通过该系统向持卡人提供信用便利,以便从其成员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持卡人在收到公司的帐单或对帐单后,稍后会支付购买费用。受访者 Efren S. Teodoro 就是这样的持卡人之一。 1990 年 12 月 14 日,他向请愿人申请加入。在他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他获得了 Citibank, N.A. Mastercard No. 5423-3920-4457-7009。根据管理花旗银行信用卡使用的条款和条件,持卡人承诺在对帐单上注明的期限内或自使用之日起三十(30)天内支付使用该卡进行的所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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