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9菲尔。 662 二等队 [ G.R.不。 141942,2003 年 10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IMMY PONCE JAMON,被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判决:上诉人 Jimmy Ponce Jamon 在刑事案件编号 Q-98-79087 中寻求撤销奎松市第 86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2000 年 1 月 20 日的判决 [1]谋杀,判处他永久隐居,并责令他支付七万五千比索 (P75,000.00) 作为民事赔偿金和三万比索 (P3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日期为 1998 年 9 月 15 日的信息中,上诉人被指控犯有以下谋杀罪: 1998 年 7 月 9 日左右,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意图杀人,当时和那里蓄意、非法和重罪,明显有预谋,滥用超强力量,攻击、攻击和使用人身暴力攻击 VICTORIA EVANGELISTA TACLA 的人,当时和那里,用手枪朝她的左胸开枪。枪,从而对所述受害者造成严重和致命的伤害,这是他(原文如此)过早死亡的直接和直接原因,对所述 VICTORIA EVANGELISTA TACLA 的继承人的损害和偏见。违反法律。 [2] 经传讯,上诉人不认罪。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检方以目击者 Pilar Evangelista Tacla、上诉人的妻子和受害者的母亲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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