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菲尔。第1133章第 123248 号,1997 年 10 月 16 日] TWIN ACE HOLDINGS CORPORATIO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LORENZANA 食品公司,被告。决定 BELLOSILLO, J.:TWIN ACE HOLDINGS CORPORATION (TWIN ACE) 是一家以 Tanduay Distillers, Inc 的名称和风格生产的酒厂产品制造商、蒸馏器和装瓶商,例如朗姆酒、杜松子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白酒和甜酒. (TANDUAY)。另一方面,Lorenzana Food Corporation (LORENZANA) 生产和出口加工食品和其他相关产品,例如,patis、toyo、bagoong、醋和其他食品调味料。 1992 年 1 月 16 日,TWIN ACE 提起诉讼,要求 replevin[1] 收回 38 万 (380,000) 瓶 350 毫升、375 毫升。和 750 毫升。据称归其所有,但未经 LORENZANA 明确许可,被 LORENZANA 扣留并用作本地产品的容器,违反了 RA 第 623 号。 [2]该法律禁止在未经所有者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将注册的瓶子和其他容器用于注册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LORENZANA 驳回了投诉,理由是 TWIN ACE 不能援引 RA 第 623 号,因为法律只考虑了非酒精饮料的容器。但是,假设该法律适用于 TWIN ACE,那么 LORENZANA 使用瓶子作为其帕蒂斯和其他本地产品的容器的权利得到了 SEC 的明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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